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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文物局新闻发布管理办法
发布日期: 2017-11-30 访问量:867次 字号:[大] [中] [小]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文物政发〔2017〕8号

 

机关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闻发布工作的管理,提高新闻宣传工作水平,现将《国家文物局新闻发布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文物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3月21日

 

国家文物局新闻发布管理办法

 

为进一步提高国家文物局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水平,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》,国务院办公厅《〈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〉实施细则》,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细则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国家文物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、新闻通气会、组织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,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政务信息,解读重要政策,回应社会关切。

第二条  坚持以公开为基本,不公开为例外;坚持主动发声,不回避热点问题;坚持依法依规,确保发布信息的权威性、准确性。

第三条 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由政策法规司主要负责人担任,负责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、新闻通气会,并经局领导授权对外发布重要信息。

新闻发言人应列席国家文物局重要会议、阅读重要文件、参与重大事件处理,掌握全面情况和重要信息。新闻发言人变更后,应及时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送变更信息。

第四条  政策法规司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拟定、组织实施、评估通报。各部门、各单位负责申报主题,提供材料,参与发布。经局领导授权的机关各部门新闻发布活动,应事先告知政策法规司。

第五条  政策法规司负责汇总各部门、各单位报送的新闻发布工作重点,形成年度和季度新闻发布计划。

第六条  国家文物局实行例行新闻发布机制,设置相对固定新闻发布场所,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三月、六月、九月、十二月的第四周。例行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局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。

除例行新闻发布会以外,国家文物局不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。

第七条  各部门、各单位应于每年三月、六月、九月、十二月的第一周向政策法规司报送例行新闻发布内容,并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新闻通气会需求。例行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内容应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,特别重要的内容应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。

例行新闻发布会时间和主题确定后,政策法规司应及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,并做好组织实施。新闻通气会内容确定后,政策法规司统筹安排。

第八条  遇敏感事件,局内应建立信息沟通制度,酌情向社会主动发布。遇突发热点事件,应及时主动召开新闻通气会,使公众了解事件真相,争取理解和支持。

第九条  政策法规司会同各部门、各单位,就重要政策、重大活动、重点项目实施情况,组织媒体集体采访。

第十条  各部门应配合重要文件出台、重要项目实施等节点,提前准备宣传口径,主动通过局属报纸、网站、微博、微信发声,答疑释惑,引导舆论。

第十一条  各部门、各单位应充分发挥本领域专家作用,推荐本领域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加入新闻宣传工作中,从受众易于接受的角度解读政策。

第十二条  新闻发布工作中的舆情应对参照我局舆情管理办法。

第十三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